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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关系的进步并非历史发展之必然,它总是断断续续地发生。1860年北方黑人所受法律对待还不如1810年。1870年南方黑人还可以投票,可以当陪审员,可以担任公职,到1910年反而不行了。1910年北方黑人入读种族融合学校、入住种族融合街区的可能性反倒比1930年要高。
本文系“钝角网”摘编自《平等之路——美国走向种族平等的曲折历程》一书,标题为编者所拟。
黑人权利一再被置于他人利益之下。在1842年普里格诉宾夕法尼亚州案中,最高法院将南方奴隶主追回逃奴的权利置于北方自由黑人避免绑架和奴役的利益之上。1876—1877年,共和党为确保总统职位不旁落而牺牲了南方黑人的权利。20世纪30年代,美国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拒绝支持反私刑绞死法案,只因害怕引起南方民主党人的反感,要通过新政立法,他还需要他们的支持。
种族关系进步的原因鲜少是人们想要做正确的事。宪法制定者之所以授权国会未来对外国奴隶贸易加以限制,主要是因为弗吉尼亚州与马里兰州的奴隶主蓄养了过剩的奴隶,想要维持奴隶的高价。在重建期间,共和党人赋予黑人选举权主要是希望他们将票投给自己。杜鲁门和艾森豪威尔政府支持民权主要是为了获得黑人选票,并让苏联失去有利的宣传机会。
群体抗争与社会发展
种族的关系进步离不开黑人的抗争。奴隶逃跑和起义加剧了南方奴隶主的焦虑,他们因此要求联邦政府对奴隶制提供更大的保护,一而再,再而三,最终令北方人厌倦了。1910—1960年,数以百万计的南方黑人迁徙至北方城市,寻求更好的工作和更有尊严的待遇,最终导致国家政治在民权问题上的剧变。1941年,10万黑人威胁要在华盛顿特区示威游行,迫使罗斯福总统发布行政命令禁止了国防工业内的种族歧视。
只有黑人行动主义是不足以催生进步性种族变革的,有利的社会条件与政治条件也必不可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战争往往有利于种族平等事业的推进。独立战争暂时削弱了南方奴隶制,让北方奴隶制得以逐步废除。南北战争解放了奴隶,并在战后推动出台了保护黑人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黑人会员数量增加了10倍;第二次世界大战帮助他们发起了现代民权运动。
战争有利于种族平等主义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美国人喜欢将自己的战争目的往民主的方向定义。“一战”的目的是“让这个世界能安全发展民主”。二战的目的是打败法西斯主义。这些战争所宣扬的民主观念迫使美国人面对并部分改革自己国内存在的不民主做法,比如种族歧视。其次,战争也打破了传统的社会等级及行为模式。林肯为避免挑衅主流种族惯例,花费了一年时间镇压脱离联邦主义者,却无功而返,只能解放奴隶,并随后武装他们。最后,战争往往需要普通人为众人的利益而牺牲,其中势必会包含平等主义的暗示。因此,重获自由后为南北战争而牺牲的奴隶们也为黑人获得选举权铺平了道路。
就长期来看,城市化、得到改善的教育条件和技术进步等因素也推动了进步性的种族变革。掌控了更多经济资源的城市黑人能够为社会抗议活动提供资金,吸引外界关注他们经济条件与社会地位之间的差距,也有能力利用经济抵制来推动社会变革。城市黑人创建的教堂、大学等机构也有助于组织和领导社会抗议活动,城市里更好的交通及通信条件也为这些抗议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便利。
城市的种族风俗往往更为宽容,南方也不例外。城市黑人更容易参与投票,他们利用自己的政治影响力维护参与社会抗议活动者的人身安全。到20世纪40年代,绝大多数南方城市都有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分部,分部之间会互通当地种族状况信息,为侵权诉讼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援助,并分摊种族抗议的风险和成本。
获得了更好教育的黑人更敢于反抗自己低人一等的社会地位,让白人更难证明他们低人一等的合理性,也为不同社会抗议活动间的配合提供了便利。获得了更好教育的白人则减少了对最恶劣种族歧视法令的坚持。
当南方白人不再那么保守后,种族变革变得更难抵挡了。二战向数以百万计南方人推广了崭新的种族观念与做法,这些南方人中既有白人也有黑人。大众传媒的发展又使数百万人受到外界的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南方白人限制外界审查他们对待黑人的能力。
不断变化的政治联盟也影响了种族变革。19世纪90年代,共和党人发现没有南方选民的支持,自己也能赢得国家政府的控制权,便不再热心于保护南方黑人的投票权。大萧条期间,许多北方州数十年来头一次开始犹豫是否该在总统大选中继续支持共和党,这就让黑人选民的选票有了价值,让他们重获了左右国家政治的力量。近期而言,国家政治普遍由共和党人主导,绝大多数黑人却表现出了投票支持民主党的倾向,这对进步性种族变革来说是个阻碍。
外部压力的催化
国际形势也影响了美国国内的种族政策。1960年前后,在非洲殖民地独立的激励下,美国黑人开始要求获得自己的宪法权利。冷战期间,为与苏联竞争非白人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美国人不得不改革国内种族做法,以证明民主资本主义与白人至上主义并非密不可分。
对南方黑人来说,人身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已成为实现进步性种族变革的关键。1919年,得克萨斯州白人光天化日下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总部执行秘书殴打致残,却没有受任何惩罚。想要在南方这样的环境下开展民权运动简直不可想象,即便是对种族歧视的诉讼也很难维持。相比之下,20世纪60年代,参与直接抗议行动的南方民权运动示威者一般不会遭遇危及生命的肢体暴力。
白人对黑人暴力的相对减少让民权抗议的开展成为可能,但也让其他形式的暴力凸显了出来。1900年前后,南方白人一年私刑绞死了百名黑人,但绝大多数北方人对此并不关心。然而,到20世纪60年代,执法者对和平抗议者的血腥镇压通过电视转播直接摆在了美国家庭面前,这不但震惊了北方人,也直接推动了民权法案的通过。
南方白人是坚决抵制进步性种族变革的,所以必须有压力,变革才有可能发生。南方黑人虽提供了一些这样的压力,但白人至上主义制度是如此残忍无情又无处不在,内生性变革是很难完成的。南方白人不允许黑人接受良好的教育,因此,鲜少有黑人能当上律师将该制度诉诸法庭,而绝大多数白人律师是不会受理民权案件的。南方黑人无法投票,也就不可能从政治层面改革白人至上主义。另外,白人控制着绝大多数黑人的生计,种族抗议往往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报复。威胁和真实发生的肢体暴力最终磨灭了绝大多数来自该制度内部的挑战。
只有外部压力才能改变这一制度。北方人为终结奴隶制进行了南北战争,重建期间,北方主导的共和党暂时改变了南方的种族关系。在20世纪,外部压力首先来自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之后来自北方舆论和国家政府。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为推进联邦反私刑绞死立法的游说活动促使南方各州采取了反私刑绞死行动。该组织的诉讼活动迫使南方各州开始为黑人教育提供与白人教育相同的经费,并允许黑人登记投票。来自国家政府的压力为南方黑人创造了相对安全的抗议环境。民权立法则为加快南方吉姆·克劳法的废除提供了强制机制。
可以肯定的是,北方从来不是种族平等的堡垒。独立战争前,绝大多数北方殖民地都有着根深蒂固的奴隶制。北方的杰克逊派民主党人一边宣称所有白人人人平等,一边剥夺黑人选举权,隔离他们,并试图将他们遣送至海外殖民地。“一战”后,试图在白人街区买房的北方黑人常常遇到暴徒叫嚣,焚烧十字架的威胁,以及炸弹袭击。1966年,小马丁·路德·金在芝加哥遭遇了人生中最大的惨败,他在当地挑战居住隔离但未能成功。
不过,一般而言,北方确实比南方更有种族包容性,这一地区差异推动了进步性种族变革的发生。如果北方没有放弃奴隶制,就不会发生南北战争。如果北方没有从1870年开始允许黑人投票,大迁徙也无法加强黑人的政治权力,无法促使国家政府支持民权。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有多大能力挑战南方种族做法也取决于北方黑人有多大自由组织种族抗议行动。
许多由地区差异催生的种族变革都不是故意为之的。1861年北方对南方发动战争是为了镇压脱离联邦主义者,最终却将奴隶制也一并废除了。重建时期,北方共和党人制定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该党在南方奠定政治基础,但该修正案所带来的最重要的长期结果之一是在大迁徙后赋予了北方黑人政治权。在布朗诉教育局案中,北方大法官占多数的最高法院试图终结南方的吉姆·克劳法,最终却使南方政治变得激进,为暴力创造了成熟的环境,并最终促成了过渡性民权法案的通过。
种族习俗和观念的地区差异造就了一种反动力,时常会推动进步性种族变革的发生:感到焦虑的南方白人为了自卫而采取行动保护白人至上主义,但这些行动又引发了北方人对白人至上主义的攻击。北方对奴隶制日益猛烈的抨击增加了南方奴隶主的焦虑,他们要求联邦政府保证奴隶制的存续,也得偿所愿了,但这引起了许多北方人的反感,他们担心这是一场“奴隶权力的阴谋”,会剥夺他们的自由。二战后,南方白人镇压黑人民权斗志的暴力行为不断升级,迫使杜鲁门总统组建了一个民权委员会以推动进步性种族变革。南方白人对布朗案判决的大规模抵制最终却是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向着平等主义的方向推去。南方白人努力维护白人至上主义,反而加快了它的灭亡。
法律、最高法院与诉讼案
法律在美国种族平等历史上所扮演的角色很难界定。书中的法律与实际执行的法律时常毫无关联。尽管法律禁止教奴隶读书写字,但还是有许多奴隶不是文盲。19世纪50年代,黑人仍在继续进入一些州宪法禁止他们进入的州。种族通婚禁令也没能阻止跨种族夫妻的产生。
民权立法往往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1875年民权法案在被最高法院取消前就已形同虚设,在它之后颁布的许多北方公共设施法令也不例外。1875年,国会禁止在选择陪审员时带有种族歧视,但直到1910年,黑人也没能出现在南方陪审席上。尽管南方各州宪法规定,政府给黑人学校的拨款应当与同等白人学校的相同,但在1900年后,教育支出的种族差距已非常巨大,但这些歧视性行为几乎从未被告上法庭。
很多时候,立法不仅无力削弱白人至上主义,对它的存续也不是不可或缺的。北方各州并没有立法强制实行居住隔离,但北方黑人都普遍居住在隔离街区。“一战”前,北方并没有种族歧视性的就业法律,但体面的工业工作几乎都不会录用黑人。绝大多数南方铁路公司都是在各州通过强制隔离法令前就开始对乘客进行种族隔离了。南方法规既没有要求黑人在公共人行道上给白人让路,也没有要求他们以尊称称呼白人,但若不这么做,他们就有可能遭遇危险。
吉姆·克劳法的制定往往是发挥象征作用,而非职能作用。1904年,肯塔基州通过一项法令,要求教育机构实行种族隔离,但当时该州只有一所学校是种族融合的,而且融合程度非常低。得克萨斯州出台法律禁止黑人参与党内初选,也只是为了镇压少数几个允许黑人参与初选的变节县。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法律对白人至上主义的确立和瓦解都至关重要。1890年前后出台的选民登记规定剥夺了大量南方黑人及其支持者的选举权,便于白人对黑人选举权发起大规模进攻。如果没有法律强制,20世纪初时南方公用事业公司也不会在有轨电车上实施种族隔离。《1964年民权法案》对废除南方学校及公共设施的种族隔离至关重要,《1965年选举权法》彻底改变了南方腹地的黑人选民登记规定。
最高法院在推动种族平等上所发挥的作用同样很难界定。19世纪时,最高法院一直是少数族裔的死敌。大法官们让北方州为保护自由黑人免遭奴隶捕手绑架的努力付之一炬,还废除了国会禁止在联邦领土上实行奴隶制的命令,否认自由黑人拥有任何“白人有义务尊重”的权利,释放了私刑绞死黑人及实施了种族屠杀的行凶者,废除了一项联邦公共设施法,维护了绝大多数由州和联邦政府制定的排华举措。
到20世纪,最高法院依然认定种族隔离及剥夺黑人选举权符合宪法规定,二战期间,它还支持了政府对日裔美国人的拘禁。后来,大法官们还废除了反歧视行动计划和旨在增加少数族裔政治代表的立法计划。但另一方面,从20世纪第二个十年开始,最高法院逐步废除了南方剥夺黑人选举权的规定,遏制对刑事案件黑人被告实施外表合法实为私刑的惩罚,并最终裁定住房、交通和公共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无效。
历史事实表明,最高法院并不是少数族裔权利的真正捍卫者。大法官们主要反映主流民意,所以难以保护真正受压迫的群体。如果有人不这么认为,很可能是受布朗案及其后续案件的影响。不过,那些判决也是受社会及政治影响,同时反映了社会及政治的变化。布朗案法官们都明白这一点,他们称种族关系已经有了“惊人”且“持续的进步”。这些变化足以说服数位认为法律理由不足以宣判学校隔离无效的大法官。
宪法权利若不落实,就没什么实际意义。即便最高法院做出了进步性种族判决,往往也没有实际效力。1917年的布坎南诉沃利案没能实现居民区的种族融合,布朗案在判决后的十年里对南方腹地几乎毫无效力。相比之下,其他判决的作用则要大得多。1950年的斯韦特诉佩因特案让南方腹地外的公立大学实现了种族融合,1944年的史密斯诉奥尔赖特案则在南方城市掀起了黑人选民登记革命。究竟是哪个政治及社会条件影响了法院进步性种族判决的效力?
史密斯案之所以有比布朗案更立竿见影的效果是因为,所有黑人都认为自己应该享有投票权,但一些黑人比起种族融合学校更愿意就读经费相同但种族隔离的学校。此外,二战的民主意识形态与投票权的直接相关性要大于与无种族隔离教育权利的关系。战后返回南方的黑人士兵常常直接拿着退伍文件去市政厅登记投票,而不会直接找到当地教育委员会,要求让自己孩子入读种族融合学校。
黑人在某些权利上的分歧确实比其他问题更大,但二战后他们对落实所有权利的斗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足了。斗志的提升一定程度上源于更有保障的人身安全。若坚持宪法权利很可能招来殴打或谋杀,那就不太值得了。即便普莱西案判决不同,也很难改变南方铁路的隔离现状,毕竟在一个私刑猖獗的地方行使无隔离旅行的权利,势必会给黑人带来生命危险。不过,到1950年,私刑绞死基本过时,战后黑人原告遭遇经济报复的可能性要远大于遭遇肢体暴力。
反对者的反抗强度也会影响最高法院进步性种族裁决的效力。20世纪40年代时,绝大多数南方白人反对取消小学种族隔离的力度超过了反对黑人选举权的力度。二战带来的民主意识形态和黑人教育的进步让许多南方白人改变了观念,认为仅让白人参加政党初选是一件“残酷而可耻的事”。相比之下,绝大多数南方白人仍在强烈抵制废除小学种族隔离,这涉及取消年幼孩童间的种族隔离,而这些孩子有男有女,势必会让绝大多数白人联想到种族间通婚。
毫无疑问,公民权利采用公共执行会比私人执行更有效。司法部掌握的资源远超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只有它能采用刑事执行手段;它也没有遭遇经济报复和肢体报复的风险。史密斯案之所以如此有效,原因之一就是司法部做出了真正有威慑力的威胁。在《1964年民权法案》授权司法部部长提起诉讼后,学校废除种族隔离的速度就急剧加快了。公共执行还有其他私人原告无法使用的手段,比如威胁终止权利侵害者的公共拨款,以及任命联邦官员取代冥顽不灵的州官员。
可用的律师数量及其专业素质也会影响公民权利的执行。早期诉讼胜利的影响如此微不足道的原因之一就是,南方鲜少有执业的黑人律师,即便有也往往没受过良好的训练。绝大多数白人律师又怕引起公众反感而不愿接手民权案件。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资源有限;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许多南方地区都没有该组织的分部;没有当地律师协助,它就无法插手。不过二战以后状况变了,白人律师更愿意接民权案件,南方也有了更多训练有素的黑人律师。
事实证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这样的组织对公民权利的落实至关重要。如果只取得了在最高法院的胜利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要落实权利就必须有后续的诉讼。如果没有强大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支持,后续诉讼是很难维持的。黑人个人鲜少能负担得起数千美元的上诉费用。黑人个人也欠缺起诉的积极性,毕竟诉讼一拖就是几年,会扰乱原告的生活,也会给他们招来毁灭性的经济报复,有时甚至是肢体暴力。
只有数十年来代表黑人争取权益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才能把握住诉讼的好处,同时分摊诉讼的风险和成本。若是二战期间该组织没有大规模扩张,黑人选民登记数量就不可能在史密斯案后大幅增加,各地也不会在布朗案后出现针对学校隔离的攻击。不过,该组织对民权诉讼的实质性垄断也不尽然是件好事,因为它给南方白人提供了一个易于攻击的目标。20世纪50年代中期,南方白人对该组织的猛烈攻击几乎使它在南方腹地的活动完全停摆,还阻碍了废除种族隔离诉讼的进行。
法律命令的相对明确也会影响公民权利的落实。尽管绝大多数南方联邦法官都认为布朗案的判决大错特错,但职业责任感往往会阻止他们违抗该判决;他们承认州强制执行的学校隔离必须结束。然而,布朗第二案的判决非常模糊,也就毫无意义。它没有为南方法官提供政治掩护,这样一来,即便他们想要积极推动判决落实,也很难做到,更何况他们中几乎没有这样的人,绝大多数法官都选择了拖延和逃避。
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会自动落实。即便民权诉讼中原告赢了,若他们没有足够权力落实判决,这场胜利也就毫无意义。在南方黑人受压迫最重时,他们甚至连提起针对教育拨款中明显违宪的巨大种族差异的诉讼都做不到。直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南方种族条件改善,为民权组织支持民权案件打开缺口,最高法院才接到了针对披着合法外衣的私刑行为的起诉。而布朗案后的九年中,密西西比州连一起要求废除学校隔离的诉讼都没有。
诉讼需要律师、经济资源,以及一定的人身安全保障。在美国历史上的许多时候,最需要法院公正种族判决的人恰恰是最不可能得到这样判决的人,压迫重重的外界条件让他们根本无法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会产生间接后果,比如让某个问题凸显出来,激励胜诉方(或他们的对手)。毫无疑问,布朗案将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到了学校隔离上,他们不能再像过去一样逃避,必须在这个问题上选择一个立场。对于1954年的北方自由主义者来说,这势必意味着反对种族隔离。但对那些想要保住自己工作的南方政治家来说,唯一现实的选择就是捍卫种族隔离,谴责布朗案判决。
布朗案也给了黑人希望,让他们相信种族关系是有可能彻底改变的。在布朗案的激励下,南方黑人提起了要求废除学校隔离的诉讼,将自己的注意力从投票权、学校平等、警察暴行和就业歧视问题上转移到了该案判决上。布朗案的议题设置[1]效果意义重大,因为南方白人对废除学校隔离的反对程度要远大于对黑人所寻求的其他改革。
几乎没有证据表明是布朗案改变了美国白人在学校隔离问题上的立场。南方白人强烈谴责该判决。绝大多数北方白人虽然支持它,但也是因为他们本就认同该判决的观点,而非受到该判决影响才改变了立场。此外,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他们的支持相当敷衍,非常冷淡。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之前,北方白人几乎都不支持采取激进手段落实布朗案判决。北方人对种族问题的看法受民权运动的影响要远深于受布朗案的影响。
事实上,最高法院数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种族判决似乎是引起了政治反弹而非引导了民意对其判决结果的支持。1842年普里格诉宾夕法尼亚州案似乎挑起了北方州对最高法院的反抗,反而制定了更多保护当地自由黑人免遭绑架的激进举措。1857年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禁止联邦管制国内奴隶制之举实际是声称共和党违反宪法,此举引发了共和党人对最高法院的谴责和反对。布朗案激发了南方白人对种族变革的强烈抵制,并驱使极端主义政治家利用言论煽动暴力。
然而,就像布朗案一样,强烈抵制会引发强烈反制。布朗案所引发的暴力,尤其是针对和平抗议者,并有国家电视台的转播,彻底改变了北方对种族问题的看法,为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法案铺平了道路。
民权诉讼,无论成功与否,都具有重要的教育、激励和组织功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律师们为黑人讲解他们的宪法权利,并让他们对种族条件可以改变心存希望。该组织的许多分部就是围绕诉讼而建,也确实是卓有成效的集资工具。法庭上,黑人律师成为黑人观众的榜样,毕竟法庭是南方唯一允许种族间互动的地方,黑人律师也就成了唯一可与白人在几乎平等的条件下同场竞技的人,而他们所展现的法庭辩论技巧否认了黑人不如白人的传统成见。
二战前,南方黑人生活在专制无情的种族歧视制度下,基本无法使用诉讼以外的其他抗议形式,比如政治动员、经济抵制、街头示威和身体抵抗。当时,诉讼并没有与其他抗议策略竞争稀缺资源,它的优势就在于不需要大规模参与者也能取胜,而且可以在相对安全的法庭上进行。
不过,正如早期民权领袖所了解的,单就诉讼而言,它对种族变革的推动作用是有限的。20世纪30年代查尔斯·休斯敦就曾警告称,“我们的仗……不能依靠法官来打”,他敦促“社会和公共因素必须得发动起来,最好是在正式开始诉讼前,再不济也得与诉讼同时进行”。然而到20世纪50年代,诉讼在最高法院取得的胜利是如此令人瞩目,布朗案带给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声望是如此之高,即便当时已有条件开展直接抗议行动,也被众人所忽略。20世纪50年代时,诉讼开始与直接抗议行动竞争稀缺资源,而且似乎是占优势的一方,直到南方白人拒不执行布朗案判决,令其形同虚设,才暴露出诉讼本身对实现社会变革的能力是有限的。
尽管诉讼在动员种族抗议和取得最高法庭胜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一些胜诉案件也确实带来了进步性的种族变革,但它并不具备直接抗议行动的所有功能。诉讼使黑人更相信精英的黑人律师和白人法官而非他们自己,相比之下,静坐、自由乘车和街头示威更有利于培养出黑人自己的机构。此外,直接抗议行动更能制造冲突,更能煽动反对者暴力,而事实最终证明,这些对改变整个国家的种族观念至关重要。
种族问题仍是影响美国国家政治格局的重要因素
1903年w. e. b.杜博斯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话,“20世纪的问题是种族界限问题”。若杜博斯当时说的是整个美国史,而不是仅指20世纪,那这话就没那么准确了。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詹姆斯·麦迪逊反复提到,各州利益的主要差异源于他们对奴隶制度的不同依赖程度。75年后,美国因奴隶制爆发了内战。在南北战争结束后的数十年间,南北双方在黑人权利问题上的观点对立成了影响地区间和解的最大障碍。到20世纪60年代,民权示威、城市种族暴动和激进的黑人权力运动又让美国四分五裂。即使在今天,种族问题也是影响美国国家政治格局的重要因素。
在美国的历史进程中,已经取得了巨大的种族进步。奴隶制和种族歧视制度均被废除。种族驱动的暴力事件大幅减少。许多黑人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取得的成就是他们祖辈做梦也想不到的。
种族关系的进步并非历史发展之必然,它总是断断续续地发生。1860年北方黑人所受法律对待还不如1810年。1870年南方黑人还可以投票,可以当陪审员,可以担任公职,到1910年反而不行了。1910年北方黑人入读种族融合学校、入住种族融合街区的可能性反倒比1930年要高。
本文系“钝角网”摘编自《平等之路——美国走向种族平等的曲折历程》一书,标题为编者所拟。
黑人权利一再被置于他人利益之下。在1842年普里格诉宾夕法尼亚州案中,最高法院将南方奴隶主追回逃奴的权利置于北方自由黑人避免绑架和奴役的利益之上。1876—1877年,共和党为确保总统职位不旁落而牺牲了南方黑人的权利。20世纪30年代,美国总统富兰克林·d.罗斯福拒绝支持反私刑绞死法案,只因害怕引起南方民主党人的反感,要通过新政立法,他还需要他们的支持。
种族关系进步的原因鲜少是人们想要做正确的事。宪法制定者之所以授权国会未来对外国奴隶贸易加以限制,主要是因为弗吉尼亚州与马里兰州的奴隶主蓄养了过剩的奴隶,想要维持奴隶的高价。在重建期间,共和党人赋予黑人选举权主要是希望他们将票投给自己。杜鲁门和艾森豪威尔政府支持民权主要是为了获得黑人选票,并让苏联失去有利的宣传机会。
群体抗争与社会发展
种族的关系进步离不开黑人的抗争。奴隶逃跑和起义加剧了南方奴隶主的焦虑,他们因此要求联邦政府对奴隶制提供更大的保护,一而再,再而三,最终令北方人厌倦了。1910—1960年,数以百万计的南方黑人迁徙至北方城市,寻求更好的工作和更有尊严的待遇,最终导致国家政治在民权问题上的剧变。1941年,10万黑人威胁要在华盛顿特区示威游行,迫使罗斯福总统发布行政命令禁止了国防工业内的种族歧视。
只有黑人行动主义是不足以催生进步性种族变革的,有利的社会条件与政治条件也必不可少。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战争往往有利于种族平等事业的推进。独立战争暂时削弱了南方奴隶制,让北方奴隶制得以逐步废除。南北战争解放了奴隶,并在战后推动出台了保护黑人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黑人会员数量增加了10倍;第二次世界大战帮助他们发起了现代民权运动。
战争有利于种族平等主义的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美国人喜欢将自己的战争目的往民主的方向定义。“一战”的目的是“让这个世界能安全发展民主”。二战的目的是打败法西斯主义。这些战争所宣扬的民主观念迫使美国人面对并部分改革自己国内存在的不民主做法,比如种族歧视。其次,战争也打破了传统的社会等级及行为模式。林肯为避免挑衅主流种族惯例,花费了一年时间镇压脱离联邦主义者,却无功而返,只能解放奴隶,并随后武装他们。最后,战争往往需要普通人为众人的利益而牺牲,其中势必会包含平等主义的暗示。因此,重获自由后为南北战争而牺牲的奴隶们也为黑人获得选举权铺平了道路。
就长期来看,城市化、得到改善的教育条件和技术进步等因素也推动了进步性的种族变革。掌控了更多经济资源的城市黑人能够为社会抗议活动提供资金,吸引外界关注他们经济条件与社会地位之间的差距,也有能力利用经济抵制来推动社会变革。城市黑人创建的教堂、大学等机构也有助于组织和领导社会抗议活动,城市里更好的交通及通信条件也为这些抗议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便利。
城市的种族风俗往往更为宽容,南方也不例外。城市黑人更容易参与投票,他们利用自己的政治影响力维护参与社会抗议活动者的人身安全。到20世纪40年代,绝大多数南方城市都有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分部,分部之间会互通当地种族状况信息,为侵权诉讼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援助,并分摊种族抗议的风险和成本。
获得了更好教育的黑人更敢于反抗自己低人一等的社会地位,让白人更难证明他们低人一等的合理性,也为不同社会抗议活动间的配合提供了便利。获得了更好教育的白人则减少了对最恶劣种族歧视法令的坚持。
当南方白人不再那么保守后,种族变革变得更难抵挡了。二战向数以百万计南方人推广了崭新的种族观念与做法,这些南方人中既有白人也有黑人。大众传媒的发展又使数百万人受到外界的影响,同时也削弱了南方白人限制外界审查他们对待黑人的能力。
不断变化的政治联盟也影响了种族变革。19世纪90年代,共和党人发现没有南方选民的支持,自己也能赢得国家政府的控制权,便不再热心于保护南方黑人的投票权。大萧条期间,许多北方州数十年来头一次开始犹豫是否该在总统大选中继续支持共和党,这就让黑人选民的选票有了价值,让他们重获了左右国家政治的力量。近期而言,国家政治普遍由共和党人主导,绝大多数黑人却表现出了投票支持民主党的倾向,这对进步性种族变革来说是个阻碍。
外部压力的催化
国际形势也影响了美国国内的种族政策。1960年前后,在非洲殖民地独立的激励下,美国黑人开始要求获得自己的宪法权利。冷战期间,为与苏联竞争非白人发展中国家的支持,美国人不得不改革国内种族做法,以证明民主资本主义与白人至上主义并非密不可分。
对南方黑人来说,人身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已成为实现进步性种族变革的关键。1919年,得克萨斯州白人光天化日下将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总部执行秘书殴打致残,却没有受任何惩罚。想要在南方这样的环境下开展民权运动简直不可想象,即便是对种族歧视的诉讼也很难维持。相比之下,20世纪60年代,参与直接抗议行动的南方民权运动示威者一般不会遭遇危及生命的肢体暴力。
白人对黑人暴力的相对减少让民权抗议的开展成为可能,但也让其他形式的暴力凸显了出来。1900年前后,南方白人一年私刑绞死了百名黑人,但绝大多数北方人对此并不关心。然而,到20世纪60年代,执法者对和平抗议者的血腥镇压通过电视转播直接摆在了美国家庭面前,这不但震惊了北方人,也直接推动了民权法案的通过。
南方白人是坚决抵制进步性种族变革的,所以必须有压力,变革才有可能发生。南方黑人虽提供了一些这样的压力,但白人至上主义制度是如此残忍无情又无处不在,内生性变革是很难完成的。南方白人不允许黑人接受良好的教育,因此,鲜少有黑人能当上律师将该制度诉诸法庭,而绝大多数白人律师是不会受理民权案件的。南方黑人无法投票,也就不可能从政治层面改革白人至上主义。另外,白人控制着绝大多数黑人的生计,种族抗议往往会导致严重的经济报复。威胁和真实发生的肢体暴力最终磨灭了绝大多数来自该制度内部的挑战。
只有外部压力才能改变这一制度。北方人为终结奴隶制进行了南北战争,重建期间,北方主导的共和党暂时改变了南方的种族关系。在20世纪,外部压力首先来自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之后来自北方舆论和国家政府。
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为推进联邦反私刑绞死立法的游说活动促使南方各州采取了反私刑绞死行动。该组织的诉讼活动迫使南方各州开始为黑人教育提供与白人教育相同的经费,并允许黑人登记投票。来自国家政府的压力为南方黑人创造了相对安全的抗议环境。民权立法则为加快南方吉姆·克劳法的废除提供了强制机制。
可以肯定的是,北方从来不是种族平等的堡垒。独立战争前,绝大多数北方殖民地都有着根深蒂固的奴隶制。北方的杰克逊派民主党人一边宣称所有白人人人平等,一边剥夺黑人选举权,隔离他们,并试图将他们遣送至海外殖民地。“一战”后,试图在白人街区买房的北方黑人常常遇到暴徒叫嚣,焚烧十字架的威胁,以及炸弹袭击。1966年,小马丁·路德·金在芝加哥遭遇了人生中最大的惨败,他在当地挑战居住隔离但未能成功。
不过,一般而言,北方确实比南方更有种族包容性,这一地区差异推动了进步性种族变革的发生。如果北方没有放弃奴隶制,就不会发生南北战争。如果北方没有从1870年开始允许黑人投票,大迁徙也无法加强黑人的政治权力,无法促使国家政府支持民权。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有多大能力挑战南方种族做法也取决于北方黑人有多大自由组织种族抗议行动。
许多由地区差异催生的种族变革都不是故意为之的。1861年北方对南方发动战争是为了镇压脱离联邦主义者,最终却将奴隶制也一并废除了。重建时期,北方共和党人制定宪法第十五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为该党在南方奠定政治基础,但该修正案所带来的最重要的长期结果之一是在大迁徙后赋予了北方黑人政治权。在布朗诉教育局案中,北方大法官占多数的最高法院试图终结南方的吉姆·克劳法,最终却使南方政治变得激进,为暴力创造了成熟的环境,并最终促成了过渡性民权法案的通过。
种族习俗和观念的地区差异造就了一种反动力,时常会推动进步性种族变革的发生:感到焦虑的南方白人为了自卫而采取行动保护白人至上主义,但这些行动又引发了北方人对白人至上主义的攻击。北方对奴隶制日益猛烈的抨击增加了南方奴隶主的焦虑,他们要求联邦政府保证奴隶制的存续,也得偿所愿了,但这引起了许多北方人的反感,他们担心这是一场“奴隶权力的阴谋”,会剥夺他们的自由。二战后,南方白人镇压黑人民权斗志的暴力行为不断升级,迫使杜鲁门总统组建了一个民权委员会以推动进步性种族变革。南方白人对布朗案判决的大规模抵制最终却是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向着平等主义的方向推去。南方白人努力维护白人至上主义,反而加快了它的灭亡。
法律、最高法院与诉讼案
法律在美国种族平等历史上所扮演的角色很难界定。书中的法律与实际执行的法律时常毫无关联。尽管法律禁止教奴隶读书写字,但还是有许多奴隶不是文盲。19世纪50年代,黑人仍在继续进入一些州宪法禁止他们进入的州。种族通婚禁令也没能阻止跨种族夫妻的产生。
民权立法往往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1875年民权法案在被最高法院取消前就已形同虚设,在它之后颁布的许多北方公共设施法令也不例外。1875年,国会禁止在选择陪审员时带有种族歧视,但直到1910年,黑人也没能出现在南方陪审席上。尽管南方各州宪法规定,政府给黑人学校的拨款应当与同等白人学校的相同,但在1900年后,教育支出的种族差距已非常巨大,但这些歧视性行为几乎从未被告上法庭。
很多时候,立法不仅无力削弱白人至上主义,对它的存续也不是不可或缺的。北方各州并没有立法强制实行居住隔离,但北方黑人都普遍居住在隔离街区。“一战”前,北方并没有种族歧视性的就业法律,但体面的工业工作几乎都不会录用黑人。绝大多数南方铁路公司都是在各州通过强制隔离法令前就开始对乘客进行种族隔离了。南方法规既没有要求黑人在公共人行道上给白人让路,也没有要求他们以尊称称呼白人,但若不这么做,他们就有可能遭遇危险。
吉姆·克劳法的制定往往是发挥象征作用,而非职能作用。1904年,肯塔基州通过一项法令,要求教育机构实行种族隔离,但当时该州只有一所学校是种族融合的,而且融合程度非常低。得克萨斯州出台法律禁止黑人参与党内初选,也只是为了镇压少数几个允许黑人参与初选的变节县。
然而,在其他情况下,法律对白人至上主义的确立和瓦解都至关重要。1890年前后出台的选民登记规定剥夺了大量南方黑人及其支持者的选举权,便于白人对黑人选举权发起大规模进攻。如果没有法律强制,20世纪初时南方公用事业公司也不会在有轨电车上实施种族隔离。《1964年民权法案》对废除南方学校及公共设施的种族隔离至关重要,《1965年选举权法》彻底改变了南方腹地的黑人选民登记规定。
最高法院在推动种族平等上所发挥的作用同样很难界定。19世纪时,最高法院一直是少数族裔的死敌。大法官们让北方州为保护自由黑人免遭奴隶捕手绑架的努力付之一炬,还废除了国会禁止在联邦领土上实行奴隶制的命令,否认自由黑人拥有任何“白人有义务尊重”的权利,释放了私刑绞死黑人及实施了种族屠杀的行凶者,废除了一项联邦公共设施法,维护了绝大多数由州和联邦政府制定的排华举措。
到20世纪,最高法院依然认定种族隔离及剥夺黑人选举权符合宪法规定,二战期间,它还支持了政府对日裔美国人的拘禁。后来,大法官们还废除了反歧视行动计划和旨在增加少数族裔政治代表的立法计划。但另一方面,从20世纪第二个十年开始,最高法院逐步废除了南方剥夺黑人选举权的规定,遏制对刑事案件黑人被告实施外表合法实为私刑的惩罚,并最终裁定住房、交通和公共教育领域的种族隔离无效。
历史事实表明,最高法院并不是少数族裔权利的真正捍卫者。大法官们主要反映主流民意,所以难以保护真正受压迫的群体。如果有人不这么认为,很可能是受布朗案及其后续案件的影响。不过,那些判决也是受社会及政治影响,同时反映了社会及政治的变化。布朗案法官们都明白这一点,他们称种族关系已经有了“惊人”且“持续的进步”。这些变化足以说服数位认为法律理由不足以宣判学校隔离无效的大法官。
宪法权利若不落实,就没什么实际意义。即便最高法院做出了进步性种族判决,往往也没有实际效力。1917年的布坎南诉沃利案没能实现居民区的种族融合,布朗案在判决后的十年里对南方腹地几乎毫无效力。相比之下,其他判决的作用则要大得多。1950年的斯韦特诉佩因特案让南方腹地外的公立大学实现了种族融合,1944年的史密斯诉奥尔赖特案则在南方城市掀起了黑人选民登记革命。究竟是哪个政治及社会条件影响了法院进步性种族判决的效力?
史密斯案之所以有比布朗案更立竿见影的效果是因为,所有黑人都认为自己应该享有投票权,但一些黑人比起种族融合学校更愿意就读经费相同但种族隔离的学校。此外,二战的民主意识形态与投票权的直接相关性要大于与无种族隔离教育权利的关系。战后返回南方的黑人士兵常常直接拿着退伍文件去市政厅登记投票,而不会直接找到当地教育委员会,要求让自己孩子入读种族融合学校。
黑人在某些权利上的分歧确实比其他问题更大,但二战后他们对落实所有权利的斗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足了。斗志的提升一定程度上源于更有保障的人身安全。若坚持宪法权利很可能招来殴打或谋杀,那就不太值得了。即便普莱西案判决不同,也很难改变南方铁路的隔离现状,毕竟在一个私刑猖獗的地方行使无隔离旅行的权利,势必会给黑人带来生命危险。不过,到1950年,私刑绞死基本过时,战后黑人原告遭遇经济报复的可能性要远大于遭遇肢体暴力。
反对者的反抗强度也会影响最高法院进步性种族裁决的效力。20世纪40年代时,绝大多数南方白人反对取消小学种族隔离的力度超过了反对黑人选举权的力度。二战带来的民主意识形态和黑人教育的进步让许多南方白人改变了观念,认为仅让白人参加政党初选是一件“残酷而可耻的事”。相比之下,绝大多数南方白人仍在强烈抵制废除小学种族隔离,这涉及取消年幼孩童间的种族隔离,而这些孩子有男有女,势必会让绝大多数白人联想到种族间通婚。
毫无疑问,公民权利采用公共执行会比私人执行更有效。司法部掌握的资源远超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只有它能采用刑事执行手段;它也没有遭遇经济报复和肢体报复的风险。史密斯案之所以如此有效,原因之一就是司法部做出了真正有威慑力的威胁。在《1964年民权法案》授权司法部部长提起诉讼后,学校废除种族隔离的速度就急剧加快了。公共执行还有其他私人原告无法使用的手段,比如威胁终止权利侵害者的公共拨款,以及任命联邦官员取代冥顽不灵的州官员。
可用的律师数量及其专业素质也会影响公民权利的执行。早期诉讼胜利的影响如此微不足道的原因之一就是,南方鲜少有执业的黑人律师,即便有也往往没受过良好的训练。绝大多数白人律师又怕引起公众反感而不愿接手民权案件。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资源有限;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许多南方地区都没有该组织的分部;没有当地律师协助,它就无法插手。不过二战以后状况变了,白人律师更愿意接民权案件,南方也有了更多训练有素的黑人律师。
事实证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这样的组织对公民权利的落实至关重要。如果只取得了在最高法院的胜利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要落实权利就必须有后续的诉讼。如果没有强大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支持,后续诉讼是很难维持的。黑人个人鲜少能负担得起数千美元的上诉费用。黑人个人也欠缺起诉的积极性,毕竟诉讼一拖就是几年,会扰乱原告的生活,也会给他们招来毁灭性的经济报复,有时甚至是肢体暴力。
只有数十年来代表黑人争取权益的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才能把握住诉讼的好处,同时分摊诉讼的风险和成本。若是二战期间该组织没有大规模扩张,黑人选民登记数量就不可能在史密斯案后大幅增加,各地也不会在布朗案后出现针对学校隔离的攻击。不过,该组织对民权诉讼的实质性垄断也不尽然是件好事,因为它给南方白人提供了一个易于攻击的目标。20世纪50年代中期,南方白人对该组织的猛烈攻击几乎使它在南方腹地的活动完全停摆,还阻碍了废除种族隔离诉讼的进行。
法律命令的相对明确也会影响公民权利的落实。尽管绝大多数南方联邦法官都认为布朗案的判决大错特错,但职业责任感往往会阻止他们违抗该判决;他们承认州强制执行的学校隔离必须结束。然而,布朗第二案的判决非常模糊,也就毫无意义。它没有为南方法官提供政治掩护,这样一来,即便他们想要积极推动判决落实,也很难做到,更何况他们中几乎没有这样的人,绝大多数法官都选择了拖延和逃避。
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会自动落实。即便民权诉讼中原告赢了,若他们没有足够权力落实判决,这场胜利也就毫无意义。在南方黑人受压迫最重时,他们甚至连提起针对教育拨款中明显违宪的巨大种族差异的诉讼都做不到。直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南方种族条件改善,为民权组织支持民权案件打开缺口,最高法院才接到了针对披着合法外衣的私刑行为的起诉。而布朗案后的九年中,密西西比州连一起要求废除学校隔离的诉讼都没有。
诉讼需要律师、经济资源,以及一定的人身安全保障。在美国历史上的许多时候,最需要法院公正种族判决的人恰恰是最不可能得到这样判决的人,压迫重重的外界条件让他们根本无法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会产生间接后果,比如让某个问题凸显出来,激励胜诉方(或他们的对手)。毫无疑问,布朗案将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到了学校隔离上,他们不能再像过去一样逃避,必须在这个问题上选择一个立场。对于1954年的北方自由主义者来说,这势必意味着反对种族隔离。但对那些想要保住自己工作的南方政治家来说,唯一现实的选择就是捍卫种族隔离,谴责布朗案判决。
布朗案也给了黑人希望,让他们相信种族关系是有可能彻底改变的。在布朗案的激励下,南方黑人提起了要求废除学校隔离的诉讼,将自己的注意力从投票权、学校平等、警察暴行和就业歧视问题上转移到了该案判决上。布朗案的议题设置[1]效果意义重大,因为南方白人对废除学校隔离的反对程度要远大于对黑人所寻求的其他改革。
几乎没有证据表明是布朗案改变了美国白人在学校隔离问题上的立场。南方白人强烈谴责该判决。绝大多数北方白人虽然支持它,但也是因为他们本就认同该判决的观点,而非受到该判决影响才改变了立场。此外,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他们的支持相当敷衍,非常冷淡。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之前,北方白人几乎都不支持采取激进手段落实布朗案判决。北方人对种族问题的看法受民权运动的影响要远深于受布朗案的影响。
事实上,最高法院数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种族判决似乎是引起了政治反弹而非引导了民意对其判决结果的支持。1842年普里格诉宾夕法尼亚州案似乎挑起了北方州对最高法院的反抗,反而制定了更多保护当地自由黑人免遭绑架的激进举措。1857年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禁止联邦管制国内奴隶制之举实际是声称共和党违反宪法,此举引发了共和党人对最高法院的谴责和反对。布朗案激发了南方白人对种族变革的强烈抵制,并驱使极端主义政治家利用言论煽动暴力。
然而,就像布朗案一样,强烈抵制会引发强烈反制。布朗案所引发的暴力,尤其是针对和平抗议者,并有国家电视台的转播,彻底改变了北方对种族问题的看法,为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法案铺平了道路。
民权诉讼,无论成功与否,都具有重要的教育、激励和组织功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律师们为黑人讲解他们的宪法权利,并让他们对种族条件可以改变心存希望。该组织的许多分部就是围绕诉讼而建,也确实是卓有成效的集资工具。法庭上,黑人律师成为黑人观众的榜样,毕竟法庭是南方唯一允许种族间互动的地方,黑人律师也就成了唯一可与白人在几乎平等的条件下同场竞技的人,而他们所展现的法庭辩论技巧否认了黑人不如白人的传统成见。
二战前,南方黑人生活在专制无情的种族歧视制度下,基本无法使用诉讼以外的其他抗议形式,比如政治动员、经济抵制、街头示威和身体抵抗。当时,诉讼并没有与其他抗议策略竞争稀缺资源,它的优势就在于不需要大规模参与者也能取胜,而且可以在相对安全的法庭上进行。
不过,正如早期民权领袖所了解的,单就诉讼而言,它对种族变革的推动作用是有限的。20世纪30年代查尔斯·休斯敦就曾警告称,“我们的仗……不能依靠法官来打”,他敦促“社会和公共因素必须得发动起来,最好是在正式开始诉讼前,再不济也得与诉讼同时进行”。然而到20世纪50年代,诉讼在最高法院取得的胜利是如此令人瞩目,布朗案带给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声望是如此之高,即便当时已有条件开展直接抗议行动,也被众人所忽略。20世纪50年代时,诉讼开始与直接抗议行动竞争稀缺资源,而且似乎是占优势的一方,直到南方白人拒不执行布朗案判决,令其形同虚设,才暴露出诉讼本身对实现社会变革的能力是有限的。
尽管诉讼在动员种族抗议和取得最高法庭胜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一些胜诉案件也确实带来了进步性的种族变革,但它并不具备直接抗议行动的所有功能。诉讼使黑人更相信精英的黑人律师和白人法官而非他们自己,相比之下,静坐、自由乘车和街头示威更有利于培养出黑人自己的机构。此外,直接抗议行动更能制造冲突,更能煽动反对者暴力,而事实最终证明,这些对改变整个国家的种族观念至关重要。
种族问题仍是影响美国国家政治格局的重要因素
1903年w. e. b.杜博斯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话,“20世纪的问题是种族界限问题”。若杜博斯当时说的是整个美国史,而不是仅指20世纪,那这话就没那么准确了。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詹姆斯·麦迪逊反复提到,各州利益的主要差异源于他们对奴隶制度的不同依赖程度。75年后,美国因奴隶制爆发了内战。在南北战争结束后的数十年间,南北双方在黑人权利问题上的观点对立成了影响地区间和解的最大障碍。到20世纪60年代,民权示威、城市种族暴动和激进的黑人权力运动又让美国四分五裂。即使在今天,种族问题也是影响美国国家政治格局的重要因素。
在美国的历史进程中,已经取得了巨大的种族进步。奴隶制和种族歧视制度均被废除。种族驱动的暴力事件大幅减少。许多黑人在经济、社会和政治上取得的成就是他们祖辈做梦也想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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