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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大概算得上中等腐败的国家
反腐败国际非政府机构——国际透明性机构自从1995年开始,每年都会发布按国家排列的“国际透明性机构腐败认识指数”。以10分为满分,数值越趋近于零,排名越靠后,就说明越腐败;数值越高,排名越靠前,表明越廉洁。4分以下表明整个社会都很腐败,而7分以上则说明整体上比较廉洁。
多年来,韩国总体上处于4~7分,排名多在40~50位,属于中等程度腐败国家。而且有朝廉洁国家发展的趋势。得分逐渐提高,排名趋于靠前。如果说在全球排名中,韩国腐败指数还算中等的话,那么在富国俱乐部,即在经合组织(oecd)26个成员国中,就算腐败程度相对很高的国家了。在能够得到的几年资料中,韩国都处在22~24位。就是在韩国得分最高的2008年的腐败指数中,韩国为5.6分,也不及经合组织平均得分的7.11分。2008年,新加坡9.2分(第4位)、中国香港8.1分(第12位)、日本7.3分(第18位)、中国台湾5.7分(第39位)。
二、韩国腐败的表现
1. 为选举募集政治资金。
韩国政界选举很多:总统大选、国会议员选举、市和道(相当于中国的省)地方首长选举、地方议员选举等等。选举就要有各种费用,而且费用高昂并逐年升高。募集多种多样的选举资金就成了韩国腐败的一个直接动因。企业为政界选举提供非法政治资金是最典型、影响最大也最为国民所痛恨的腐败。
虽然韩国的《政治资金法》规定,国家财政要为参选的党派及候选人提供一定的选举费用,公营的媒体要为他们刊登一定数量的竞选广告,目的也是防止他们向企业伸手要钱。但是财政给的钱根本满足不了竞选人的需要。第十六届总统选举时,大国家党候选人李会昌的幕僚崔某收受sk财团100亿韩元非法资金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2002年总统大选动员时,大国家党的选情看好,极有可能上台,该党选举对策委员会就向sk财团提出了赞助要求,sk财团就派人将100亿韩元分装在多个购物袋中,分几次用汽车送到崔的私人停车场。
韩国之所以不断发生企业向政界行贿,在于企业从未放弃过利用政治献金轻易获利的想法。因为收受了企业献金的党派的候选人上台后肯定会“投桃报李”,一般是通过政府隶属机构或金融机构给予企业优惠贷款和减免税务方式报答。2000年议会选举时,现代峨山集团支援给执政的民主党的资金为200亿韩元(检方仅查出的部分),和同年南北方首脑会谈之际替政府向朝鲜秘密汇款5亿美元。以此为代价,现代峨山集团从政府得到的回报可谓丰厚:高达33万亿韩元直接和间接的金融支援即优惠的贷款。这一切均是由于东窗事发后,现代峨山公司董事长郑梦宪的自杀,由于检方的介入才真相大白的。韩国企业提供非法政治资金有时是不得已,但韩国政企在腐败问题上谁是主犯谁是从犯是很难说清的,公众也很难判断政界和企业谁更腐败。
应该说,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在总统选举或议会选举时收受的企业献金一般都还是作为政党经费使用,毕竟绝大多数资金还没进入个人腰包,属于集体腐败。
2. 官手党现象。
官手党的意思是,政府高官退休以后或者被总统空降到国有企业去当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是被民营企业招募到自己旗下,安排在重要的位置上。官手党是韩国社会深恶痛绝的现象。
3. 用人注重血缘、地缘、乡缘、学缘。
韩国实行政治民主化以来,共选举产生了7届总统,其中有6个来自庆北地区。韩国3所最著名的大学,即汉城大学、高丽大学、延世大学。毕业后在事业上,校友之间互相帮衬、互相提携。还有每届总统选举后,有大批的幕僚班子,总统当选了就论功行赏,幕僚出现了很多腐败现象,例如:李明博上台后,所任命的青瓦台首席秘书官们和各部部长多有“高所望”背景(指高丽大学、所望教会、岭南出身的人)。
李明博
归纳韩国媒体的看法,韩国腐败的根源在于下列原因。
首先,韩国一直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民主化以前的年代,大至制定国家产业政策,小至企业的外汇、银行贷款、海外投资、原材料供应,政府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国内有研究韩国问题的学者说,韩国的大企业的董事长实际上是政府,业主只是扮演了管理者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的政治情结很浓,摆脱不了依附权贵最后自己成了权贵的角色。十几年来的民主化并没使情况有根本的改观,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企业家向政界靠拢、“商而优则仕”的现象仍不少见。
其次,韩国有贪渎文化的土壤。不管哪个政府部门都有贪污的公务员,连司法、警察、监察部门也不例外。2003年,韩国反腐败委员会进行的一个民调显示,58%的受访者认为“公务员腐败”,其中最腐败的部门依次是:建筑75%、税务61%、法律事务57%、警察55%、国防及兵役48%。在2002年反腐败委员会发表的《2001年71个公共机构清廉度》报告中,排在第71名的竟是中央检察厅。
三、韩国政府的反腐
应该说,韩国政府及社会防止腐败措施是严格且完备的。
1. 严格的议员听证制度。
自从2000年起,韩国实行了对任命部长以上的官员先要进行由国会议员听证的制度,即国会议员们要对候选人就纳税、兵役、房地产投机乃至论文发表有无作弊行为诸问题,进行极其严苛的答辩听证。很多候选人通不过听证关而不能上任。近年更甚的是,有不少候选人畏惧听证,自动放弃部长或者总理候选人的资格。
2. 反腐败机构的建立。
2002年2月,建立了直属于总统府的反腐败委员会。
2004年,在反腐败委员会下面另设“高级公务员腐败调查处”,专司调查总统亲属、国会议员、高级检察官、大法官和国家情报院高级官员的贪腐情况。
2004年底,反腐败委员会改名为“国家清廉委员会”,每年颁布“韩国社会清廉指数”。
3. 反腐败措施。
从1993年起,韩国开始实行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由公务员伦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布。每逢公务员的财产比上年有明显增加或者反常增加,就会引起公务员伦理委员会高度关注。会要求当事人就财产剧增原因在20天内提交书面解释及凭据材料。如逾期不配合,要被罚2000万韩元(时约合2万美元)。必要时,公务员伦理委员会还会要求当事人提交近3年的财产相关资料。金大中政府以后,还将高层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对象扩大到他们的直系亲属。
韩国历届政府都注意对公务员转岗就业或退休后工作的限制。如禁止因腐败而被处罚免职的公务员到相关企业就业。对正常退休或转岗的高层公务员和国会议员任期结束后,到相关领域的企业任职和就业也有限制。
4. 对腐败的惩罚。
2008年4月,韩国政府颁布了《腐败公务员处罚强化对策》,规定并公布了腐败量刑标准。行贿所受的惩罚轻些,但只要超过了2亿韩元,就要无条件判处实际刑罚。对于行贿与受贿的中介人量刑标准为,超过1亿韩元,可判处实际徒刑。
从2008年7月,韩国国务会议通过《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为了杜绝公务员的腐败之风,对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或收受贿赂的公务员、国企干部、金融机构的干部职员在受到刑事处罚被关押的同时,还要被追讨贪污受贿金额2~5倍的罚金!这一招可真得叫腐败者倾家荡产了。
韩国也不光是惩罚贪腐的公务员。如2004年国会议员选举前,针对各种选举时的拉拢选民的买票卖票的贿选行为,检察机关规定,如果选民接受了30万韩元(时合21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财物,就会被拘留。选举委员会还向媒体公开接受财物的选民名单,通过这些手段,来确立“在选举时接受钱财或向别人要钱,就会被社会抛弃”的法律意识。
5. 奖励举报。
韩国在严惩贪腐的同时,大力奖励举报。早在2002年开始实施的《防止腐败法》就规定,国民举报公职人员腐败行为,因此增加了国家财政的收入,可获得最高达2亿韩元的奖励和彻底的安全保障。对举报腐败的奖励上限超过了举报敌谍(1.5亿韩元)和逃税犯(1亿韩元)的奖励。
必须说明的是,近几年的国际透明性组织的“腐败调查指数”,我国得分都比韩国低,腐败排名都比韩国靠前。我国近几年反腐败揭露和清查出来的大案要案比韩国的情况严重得多。我们绝没有“一百步笑五十步”的理由。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
一、韩国大概算得上中等腐败的国家
反腐败国际非政府机构——国际透明性机构自从1995年开始,每年都会发布按国家排列的“国际透明性机构腐败认识指数”。以10分为满分,数值越趋近于零,排名越靠后,就说明越腐败;数值越高,排名越靠前,表明越廉洁。4分以下表明整个社会都很腐败,而7分以上则说明整体上比较廉洁。
多年来,韩国总体上处于4~7分,排名多在40~50位,属于中等程度腐败国家。而且有朝廉洁国家发展的趋势。得分逐渐提高,排名趋于靠前。如果说在全球排名中,韩国腐败指数还算中等的话,那么在富国俱乐部,即在经合组织(oecd)26个成员国中,就算腐败程度相对很高的国家了。在能够得到的几年资料中,韩国都处在22~24位。就是在韩国得分最高的2008年的腐败指数中,韩国为5.6分,也不及经合组织平均得分的7.11分。2008年,新加坡9.2分(第4位)、中国香港8.1分(第12位)、日本7.3分(第18位)、中国台湾5.7分(第39位)。
二、韩国腐败的表现
1. 为选举募集政治资金。
韩国政界选举很多:总统大选、国会议员选举、市和道(相当于中国的省)地方首长选举、地方议员选举等等。选举就要有各种费用,而且费用高昂并逐年升高。募集多种多样的选举资金就成了韩国腐败的一个直接动因。企业为政界选举提供非法政治资金是最典型、影响最大也最为国民所痛恨的腐败。
虽然韩国的《政治资金法》规定,国家财政要为参选的党派及候选人提供一定的选举费用,公营的媒体要为他们刊登一定数量的竞选广告,目的也是防止他们向企业伸手要钱。但是财政给的钱根本满足不了竞选人的需要。第十六届总统选举时,大国家党候选人李会昌的幕僚崔某收受sk财团100亿韩元非法资金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2002年总统大选动员时,大国家党的选情看好,极有可能上台,该党选举对策委员会就向sk财团提出了赞助要求,sk财团就派人将100亿韩元分装在多个购物袋中,分几次用汽车送到崔的私人停车场。
韩国之所以不断发生企业向政界行贿,在于企业从未放弃过利用政治献金轻易获利的想法。因为收受了企业献金的党派的候选人上台后肯定会“投桃报李”,一般是通过政府隶属机构或金融机构给予企业优惠贷款和减免税务方式报答。2000年议会选举时,现代峨山集团支援给执政的民主党的资金为200亿韩元(检方仅查出的部分),和同年南北方首脑会谈之际替政府向朝鲜秘密汇款5亿美元。以此为代价,现代峨山集团从政府得到的回报可谓丰厚:高达33万亿韩元直接和间接的金融支援即优惠的贷款。这一切均是由于东窗事发后,现代峨山公司董事长郑梦宪的自杀,由于检方的介入才真相大白的。韩国企业提供非法政治资金有时是不得已,但韩国政企在腐败问题上谁是主犯谁是从犯是很难说清的,公众也很难判断政界和企业谁更腐败。
应该说,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在总统选举或议会选举时收受的企业献金一般都还是作为政党经费使用,毕竟绝大多数资金还没进入个人腰包,属于集体腐败。
2. 官手党现象。
官手党的意思是,政府高官退休以后或者被总统空降到国有企业去当董事长、总经理,或者是被民营企业招募到自己旗下,安排在重要的位置上。官手党是韩国社会深恶痛绝的现象。
3. 用人注重血缘、地缘、乡缘、学缘。
韩国实行政治民主化以来,共选举产生了7届总统,其中有6个来自庆北地区。韩国3所最著名的大学,即汉城大学、高丽大学、延世大学。毕业后在事业上,校友之间互相帮衬、互相提携。还有每届总统选举后,有大批的幕僚班子,总统当选了就论功行赏,幕僚出现了很多腐败现象,例如:李明博上台后,所任命的青瓦台首席秘书官们和各部部长多有“高所望”背景(指高丽大学、所望教会、岭南出身的人)。
李明博
归纳韩国媒体的看法,韩国腐败的根源在于下列原因。
首先,韩国一直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民主化以前的年代,大至制定国家产业政策,小至企业的外汇、银行贷款、海外投资、原材料供应,政府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国内有研究韩国问题的学者说,韩国的大企业的董事长实际上是政府,业主只是扮演了管理者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的政治情结很浓,摆脱不了依附权贵最后自己成了权贵的角色。十几年来的民主化并没使情况有根本的改观,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企业家向政界靠拢、“商而优则仕”的现象仍不少见。
其次,韩国有贪渎文化的土壤。不管哪个政府部门都有贪污的公务员,连司法、警察、监察部门也不例外。2003年,韩国反腐败委员会进行的一个民调显示,58%的受访者认为“公务员腐败”,其中最腐败的部门依次是:建筑75%、税务61%、法律事务57%、警察55%、国防及兵役48%。在2002年反腐败委员会发表的《2001年71个公共机构清廉度》报告中,排在第71名的竟是中央检察厅。
三、韩国政府的反腐
应该说,韩国政府及社会防止腐败措施是严格且完备的。
1. 严格的议员听证制度。
自从2000年起,韩国实行了对任命部长以上的官员先要进行由国会议员听证的制度,即国会议员们要对候选人就纳税、兵役、房地产投机乃至论文发表有无作弊行为诸问题,进行极其严苛的答辩听证。很多候选人通不过听证关而不能上任。近年更甚的是,有不少候选人畏惧听证,自动放弃部长或者总理候选人的资格。
2. 反腐败机构的建立。
2002年2月,建立了直属于总统府的反腐败委员会。
2004年,在反腐败委员会下面另设“高级公务员腐败调查处”,专司调查总统亲属、国会议员、高级检察官、大法官和国家情报院高级官员的贪腐情况。
2004年底,反腐败委员会改名为“国家清廉委员会”,每年颁布“韩国社会清廉指数”。
3. 反腐败措施。
从1993年起,韩国开始实行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由公务员伦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布。每逢公务员的财产比上年有明显增加或者反常增加,就会引起公务员伦理委员会高度关注。会要求当事人就财产剧增原因在20天内提交书面解释及凭据材料。如逾期不配合,要被罚2000万韩元(时约合2万美元)。必要时,公务员伦理委员会还会要求当事人提交近3年的财产相关资料。金大中政府以后,还将高层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对象扩大到他们的直系亲属。
韩国历届政府都注意对公务员转岗就业或退休后工作的限制。如禁止因腐败而被处罚免职的公务员到相关企业就业。对正常退休或转岗的高层公务员和国会议员任期结束后,到相关领域的企业任职和就业也有限制。
4. 对腐败的惩罚。
2008年4月,韩国政府颁布了《腐败公务员处罚强化对策》,规定并公布了腐败量刑标准。行贿所受的惩罚轻些,但只要超过了2亿韩元,就要无条件判处实际刑罚。对于行贿与受贿的中介人量刑标准为,超过1亿韩元,可判处实际徒刑。
从2008年7月,韩国国务会议通过《特定经济犯罪加重处罚法》。为了杜绝公务员的腐败之风,对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或收受贿赂的公务员、国企干部、金融机构的干部职员在受到刑事处罚被关押的同时,还要被追讨贪污受贿金额2~5倍的罚金!这一招可真得叫腐败者倾家荡产了。
韩国也不光是惩罚贪腐的公务员。如2004年国会议员选举前,针对各种选举时的拉拢选民的买票卖票的贿选行为,检察机关规定,如果选民接受了30万韩元(时合2100元人民币)以上的财物,就会被拘留。选举委员会还向媒体公开接受财物的选民名单,通过这些手段,来确立“在选举时接受钱财或向别人要钱,就会被社会抛弃”的法律意识。
5. 奖励举报。
韩国在严惩贪腐的同时,大力奖励举报。早在2002年开始实施的《防止腐败法》就规定,国民举报公职人员腐败行为,因此增加了国家财政的收入,可获得最高达2亿韩元的奖励和彻底的安全保障。对举报腐败的奖励上限超过了举报敌谍(1.5亿韩元)和逃税犯(1亿韩元)的奖励。
必须说明的是,近几年的国际透明性组织的“腐败调查指数”,我国得分都比韩国低,腐败排名都比韩国靠前。我国近几年反腐败揭露和清查出来的大案要案比韩国的情况严重得多。我们绝没有“一百步笑五十步”的理由。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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